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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两步申报”吗?一个问题的两种理解

“两步申报”是海关在进口申报环节的最新改革措施,具体效果如何,应当以进口企业的实际感受为准。

那么,作为申报主体的进口企业,你会“两步申报”吗?

先不要着急回答。

中文如此有趣,这么普通的一个问题,因为一个“会”字的不同解释,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问你是否了解“两步申报”的规定和要求,是否掌握申报的具体操作,翻译成英语,应该是问“Can you......?”

另一种是问你是否愿意进行“两步申报”,是否选择“两步申报”的通关模式,翻译成英语,应该是问“Will you......?”

相信企业在这两种理解的语境下很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回答。

你会“两步申报”吗?一个问题的两种理解

企业要想了解改革的规定和要求,掌握申报的具体操作,就要认真研究公告的内容,同时,结合《解答》传递的信息,全面、准确理解“两步申报”在流程、内容、时限、规范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所以,从Can you......的意义上回答“会......吗?”的问题时,要多从正面研读公告对具体操作的规定。

企业认可并接受改革的措施,愿意选择“两步申报”的模式,前提是在“两步申报”与现存其他申报模式之间权衡利弊,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企业的不同影响,综合考虑时间、财务、合规等各方面成本,做出理性的判断。

所以,从Will you......的意义上回答“会......吗?”的问题时,要多从反面分析“两步申报”可能带来的影响。

同一个“你会......吗?”的问题,因为一个“会”字的不同解释导致的不同理解,要求企业必须从“正”“反”两方面观察“两步申报”,是不是很有趣?

Can you......先来看具体操作的要求。

1.申报流程

“两步申报”的基本流程是:

概要申报→(海关查验)→海关同意→企业提货→完整申报→(完税)

原有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海关查验)→(完税)→海关放行→企业提货

顾名思义,“两步申报”较原有申报模式增加了一步申报环节,增加这一步的最主要目的,或者说与原有模式的最大区别,或者说对企业最明显的便利,是使企业提货环节大大提前,既不要求以完整申报全部105项为前提,也不必等到完税之后。

申报环节增加的这一步,是海关在压缩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上的一大步。

因此,企业首先应当了解“两步申报”模式下流程的变化,只有及时提货,才可以充分享受改革的“红利”。不然,用了“两步申报”却还以为要完税才能提货,岂不是大大浪费了海关的一片热情,还白白给自己多添了一步申报的“麻烦”。

2.申报内容

完整申报的内容与原有模式相同,概要申报内容远远少于原有模式,因此,企业应当重点理解在概要申报阶段的申报项目和具体要求。

在《9+2+n:海关的“命门”》里,我们已经着重对概要申报阶段的“9+2+n”项申报项目进行介绍,欢迎参考。

在此,只重复一点“概要申报的9项内容里,在完整申报环节,仅有商品编号允许从6位申报为10位(前6位不能变),预估总价可以修改为实际成交价格,其他均不允许修改(见《解答》第28、36问),一旦申报错误,特别是货物本身涉税、涉证、涉检,而企业概要申报选择不涉税、不涉证、不涉检的,海关将视为申报不实,并将进行处理(见《解答》第26问)”。

3.申报时限

对概要申报和完整申报的时限,要始终保持对一个不变的“最后期限”的而清晰认识: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申报”是共同的最后期限,源于《海关法》的规定,超期就会产生“滞报”,不只是“两步申报”,原有申报模式亦然。

即使是“两步申报”模式下,第二步的完整申报也必须在最后期限前完成,而第一步的概要申报显然在完整申报之前,自然也不应超过最后期限。《解答》的第8问还专门就这一情况强调“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后申报的” 暂不适用“两步申报”,可采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模式进行申报。

企业要特别注意避免陷入一个“误区”:既然概要申报叫作“申报”,只要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14日内进行概要申报就不会产生滞报。

海关在“两步申报”模式下对“完成”申报掌握的时点是第二部完整申报,而非第一步概要申报。“14日”是完整申报距离运输工具进境申报的时间,而非概要申报与完整申报之间的时间。

举个例子:运输工具进境申报第3天企业概要申报,到第16天完整申报,此时就产生了滞报,企业切不可说“我3 天就已申报,为什么还有滞报?”或者“概要申报与完整申报只差了13天,为什么还有滞报?”这样的话。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还有一种情况会导致完整申报时间晚于“14日”,那就是“海关原因”:企业在规定时间里进行概要申报,但海关允许企业提离货物的信息在“14日”之后才发出,无论这背后的具体情况到底是海关审核、还是查验、亦或查验发现货物有问题需要处理,总之是企业想在“14日”内完整申报也无法做到的,怎么办呢?

《解答》第38问专门回答了这个问题:企业需在收到信息后3日内完成完整申报。

可惜,这时算不算企业滞报呢?没有回答。

时限的另一个方向是起始的时间。

127号公告并未专门规定起始时间,《解答》第18问对于“两步申报”是否可以提前申报的问题,明确给出“可以”的回答,且表态“海关鼓励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采用提前报关”。允许提前报关使得企业“0秒提货”具有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4.申报规范

127号公告规定“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这个规定本身并没有什么新意,但略显潦草,有几个问题:

一是概要申报阶段商品编号申报6位即可,显然与《报关单填制规范》“三十四、商品编号”要求不符。

规范原文: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二是18号公告执行至今已有部分被修改,例如:2019年第58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六条‘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只说“按照第18号公告执行”的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项目如何申报?何去何从?

Will you......再来看改革的要求和影响:

1.税收担保

应税货物必须提供税收担保备案编号,也就是要求必须提前办理税收担保,这是以往的申报模式里都没有的要求。

作为未完税先提货的保障条件,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税款担保是合理的。而且,127号公告明确规定“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解答》的问题3还强调了“高级认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的这一已有便利。再者,近年来海关积极推广的关税保证保险,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担保负担。

因此,尽管“两步申报”在涉税货物上强制要求提供担保的规定看似增加了程序成本和企业担保负担,但长远来看,如果短暂的不适可以换来持续的便利,相信企业将做出Will的选择,前提是企业对提前提货节省的成本与税收担保增加的支出进行测算,节省的成本大于增加的支出。

2.试点海关范围

127号公告规定了试点的海关范围:

(一)满洲里海关隶属十八里海关;

(二)杭州海关隶属钱江海关驻下沙办事处、舟山海关;

(三)宁波海关隶属梅山海关;

(四)青岛海关隶属烟台海关驻港口办事处、驻机场办事处;

(五)深圳海关隶属深圳湾海关、蛇口海关;

(六)黄埔海关隶属新港海关、穗东海关。

试点阶段,企业进行“两步申报”的货物必须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

对照“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阶段,不只试点海关范围有限制,从只有上海(2016年6月),到北京、宁波(2016年11月),再到全国(2017年7月),而且在试点商品、运输方式方面也是逐步放开,因此,我们在2016年11月,就针对“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阶段的政策,提示企业“通关环节,首先要清楚了解目前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既要避免在未启动试点的地域、运输方式或商品上错误地自以为是,也不应在已经启动试点的范围内因循守旧,错失良机”。

现在看来,就“两步申报”试点阶段而言,对企业的建议仍然如此。尽管没有商品、运输方式的限制,但货物必须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的要求,使得企业Will的决定还不能完全由自己做出。

当然,改革从试点到全面推开的过程中,逐步放开适用范围,也是出于审慎考虑的合理措施,我们有理由期待“两步申报”在全口岸放开的一天。

3.试点条件

127号公告明确规定:

试点期间,适用“两步申报”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境内收发货人信用等级是一般信用及以上的;

(二)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

(三)涉及的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核查的(见附件2)。

转关业务暂不适用“两步申报”模式。

“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信用等级要求的另一种表述就是“失信企业不适用”,这不难理解,毕竟“两步申报”最大的便利体现在不需完整申报、不需完税即可提货,失信企业显然难以让海关放心这么做。

“经由试点海关实际进境货物”的条件要求也不难理解,毕竟企业提货前海关可能会对货物实施查验,试点阶段做这样的要求利于充分显现压缩通关时间的效果。全面推开后,相信这一条件不再有存在的意义。

“监管证件已实现联网监管”同样是试点阶段为突出成效而设的条件,与之类似的,还有《解答》中有关的解释: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办事平台申报(第12问),海关鼓励企业在“概要申报”阶段,采用提前报关(第18问),企业在概要申报时上传电子版的代理报关委托书,纸质版代理报关委托书暂不适用“两步申报”(第29问),“两步申报”的报关单类型只能选择“通关无纸化”(第48问)。与上一个条件一样,我们相信这些条件在全面推开的过程中会逐步取消。

“转关暂不适用”的条件会有后续的特殊规定。

4.“告知承诺制”

前面3点是12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的要求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影响,但是,在《解答》中,我们发现还有更多细节方面的要求或者说限制,有些是试点阶段为追求成效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见第3点的“监管证件”),但像“告知承诺制”这样涉及海关监管理念方面的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解答》第3问:“监管理念转变,秉承’告知承诺制’,企业在概要申报自行确认是否涉证涉检涉税,这一确认行为视同企业向海关做出守法承诺”。

《解答》第26、27问强化了企业“承诺”的后果:

若企业不能确定自己货物是否涉证、涉检、涉税,建议采用现有申报模式进行申报。若货物本身涉证、涉检、涉税,但企业在概要申报时选择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海关将视为申报不实,并有权依法进行处理。(第26问)

完成概要申报电子审单后,企业不可以再进行涉证涉税和涉及检验检疫的改动。如需改动,应在海关处理完毕之后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第27问)

企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这并不新鲜,将申报视为企业向海关的有关申报内容真实的“承诺”,也说得通,这倒也不值得多说。

然而,既然《解答》把“告知承诺制”当做海关监管理念的转变提出来,我们就不能简单地沿用以往的理解了。

那应当怎么理解呢?

我们认为,与其重复以往已经成为共识、并无新意的企业的“承诺”和相应的责任后果,更应当强调对“告知”的重视。

告知,应当是在企业申报之前由海关做足的工作,既要告知程序、操作、限制和违法违规的责任后果,也要全面、准确地告知企业的救济途径,并确保途径的有效,此外,还应当提示改革与原有模式以及改革在试点、全面推广等不同阶段的区别变化等。

如果“告知”没有到位,“承诺”就会因为缺少必要的知情基础而失去价值,并可能导致企业稀里糊涂受罚,但这个时候,海关除了会追究企业责任,难道不更应当反思自己在“告知”方面的责任吗?

至少到目前,我们认为“告知承诺制”里强调“承诺”过多,而对“告知”做的太少,更没有配套的责任追究等制度,所以,对于“两步申报”改革的下一步,我们更期待海关在这方面的“自我改革”。

看过这些要求和影响,企业在面对Will you......?的问题时,将作出何种回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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