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贸易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最新版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贸易国(地区)栏的填报规范为: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怎么理解?
比如外贸合同是与香港的一家贸易商签订的,但是货物运往美国。这种情况,贸易国(地区)应填报“香港”,而不是美国,因为买家(外贸合同上的buyer)是香港贸易商。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是什么意思?
比如没有签订外贸合同,只是作为赠品或免费的货样广告品发往美国的一个潜在客户,并且按照“货样广告品”进行申报,这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这种情况下,货物(呃,样品或赠品算货物吗?)的所有权应怎么界定?发货人?收货人?贸易国(地区)应填报“美国”还是应填报“中国”?
由于贸易国别(地区)填写错误会影响退税(货样广告品能退税么?听说货样广告品A是可以申请退税的?)所以具体应怎么填写,建议咨询给你报关的报关行或者海关或者咨询给你退税的国税局。
2. 运抵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公告》,出口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地区)应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具体分三种情况:
1)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直航)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从天津新港不经过转船,直航到美国洛杉矶,则运抵国(地区)应填“美国”。
2)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以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我国出口商和美国进口商签订的外贸合同,货物从天津新港经过韩国釜山中转(转船),再到美国洛杉矶,则运抵国(地区)应填“美国”,因为我国是和美国进口商签订外贸合同,从事对外贸易。不能填韩国,因为在韩国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我国出口商没有和韩国的贸易商签订外贸合同。
3)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如一票出口货物,中国出口商和韩国客户签订外贸合同,韩国客户再和美国进口商签订外贸合同,把货物转手卖给美国进口商。货物从天津新港经过韩国釜山中转,然后到美国洛杉矶,此时,中国出口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地区)应填“韩国”,而不是“美国”,因为我国是和韩国客户做交易,也即我国是和韩国做贸易,所以贸易国(地区)应填“韩国”。
3.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什么?
根据《公告》,出口报关单上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应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地区)。
1)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2)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不论在中转国(地区)是否发生商业性交易,都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3)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